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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学(修订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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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宪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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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2-28 14:38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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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序言
  • 司法部部长 高思程
  • 出版说明
  • 修订说明
  • 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》
  • 行政法学
  •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
  • 一、行政
  • 二、行政关系
  • 三、行政法
  • 四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
  •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
  • 二、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
  • 三、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、变更与消灭
  •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
  •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
  • 一、宪法
  • 二、法律
  • 三、行政法规
  • 四、部门规章
  • 五、地方性法规
  • 六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
  • 七、地方政府规章
  • 第二节 行政法的其他法源
  • 一、国际条约和协定
  • 二、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
  • 三、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、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
  • 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
  • 第二节 行政机关
  • 二、行政机关的特征
  • 三、行政机关的分类
  • 第三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
  • 一、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
  • 二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
  • 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
  • 二、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
  • 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
  • 二、国家公务员的义务
  • 第三节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
  • 二、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
  • 三、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
  •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
  • 二、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
  • 三、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
  •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
  • 二、行政相对人的义务
  • 第六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
  •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
  • 二、国家司法机关
  • 三、专门行政监督机关
  • 四、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、组织
  • 第二编 行政行为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
  • 一、行政行为的概念
  • 二、行政行为的特征
  •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
  • 二、行政行为的分类
  •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
  • 二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
  •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
  • 二、行政行为的无效、撤销与废止
  • 第八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立法的性质与特征
  • 三、行政立法的分类
  • 第二节 行政立法主体
  • 一、国务院
  • 二、国务院各部、各委员会
  • 三、国务院直属机构
  • 四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
  • 五、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
  • 六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
  • 七、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
  •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
  • 一、编制立法规划
  • 二、起草
  • 三、征求意见
  • 四、审查
  • 五、通过
  • 六、公布和备案
  •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
  • 二、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
  • 三、对行政立法的监督
  • 第九章 行政处理第一节 行政处理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处理的形式
  • 三、行政处理的效力
  • 第二节 行政许可
  • 二、行政许可的种类
  • 三、行政许可的程序
  • 第三节 行政征收
  • 二、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
  • 三、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
  • 第四节 行政给付
  • 二、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
  • 三、行政给付的程序
  • 第五节 行政裁决
  • 二、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与裁决机关
  • 三、行政裁决的种类与形式
  • 四、行政裁决的程序
  • 第十章 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强制的种类
  • 三、行政强制的作用及其必要性
  •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
  • 二、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
  • 三、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
  • 四、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
  • 五、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
  • 六、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
  • 第三节 即时强制
  • 二、即时强制的类型
  • 三、即时强制的要件
  • 第四节 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救济
  • 二、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
  • 三、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则
  •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处罚的特征
  •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
  • 二、行政处罚的设定
  • 第三节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
  • 二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
  •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
  • 一、处罚法定的原则
  • 二、处罚公正、公开的原则
  • 三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
  • 四、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
  • 五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
  •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
  • 二、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
  •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
  • 一、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
  • 二、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
  • 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第一节 行政合同
  • 二、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
  • 三、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
  • 四、行政合同的缔结、履行、变更和解除
  • 第二 节行政指导
  • 二、行政指导的特征
  • 三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行政指导
  • 四、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
  • 五、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
  •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程序的分类
  • 三、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与特征
  • 四、行政程序法的作用
  •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
  • 一、程序法定原则
  • 二、程序公正原则
  • 三、程序公开原则
  • 四、效率原则
  •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
  • 一、情报公开制度
  • 二、调查制度
  • 三、职能分离制度
  • 四、回避制度
  • 五、辩论制度
  • 六、听证制度
  • 七、告知制度
  • 八、案卷制度
  • 九、时效制度
  • 十、权利救济制度
  • 第三编 行政复议
  •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、性质与目的一、行政复议的概念
  • 二、行政复议的性质
  • 三、行政复议的目的
  •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
  • 二、及时原则
  • 三、准确原则
  • 四、便民原则
  • 五、一级复议原则
  • 六、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
  • 七、不适用调解原则
  • 八、独立复议原则
  • 九、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
  •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概述
  •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
  • 一、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
  • 政行为
  • 三、所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
  • 四、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
  • 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
  • 一、抽象行政行为的排除
  • 二、内部行政行为的排除
  • 三、居间调解、仲裁行为的排除
  • 四、国家行为的排除
  • 五、其他行政行为的排除
  • 第十六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管辖第一节 复议机构
  • 第二节 复议管辖
  • 二、一般管辖
  • 三、特别管辖
  • 四、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
  • 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一节 复议申请人
  • 二、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、代理和变更
  • 第二节 第三人
  • 第三节 复议被申请人
  • 第四节 复议代理人
  • 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
  • 二、行政复议的申请
  • 三、行政复议的受理
  • 第二节 审理与决定
  • 二、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
  • 三、行政复议的决定
  •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
  • 第四编 行政诉讼
  •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一、行政诉讼的概念
  • 二、行政诉讼的根据
  • 三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
  •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
  • 二、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
  • 三、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
  •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
  • 一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
  • 二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原则
  • 三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
  • 四、合议、回避、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
  • 五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
  • 六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
  • 七、辩论原则
  • 八、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
  •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
  • 二、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
  • 第二节 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
  • 一、具体行政行为标准
  • 二、人身权、财产权标准
  • 三、违法标准
  • 第三节 受案范围
  • 一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
  • 二、人民法院不受理事项的范围
  •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
  • 二、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
  • 第二节 级别管辖
  • 一、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
  • 二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
  • 三、高级、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
  • 第三节 地域管辖
  • 一、一般地域管辖
  • 二、特殊地域管辖
  • 第四节 裁定管辖
  • 一、移送管辖
  • 二、指定管辖
  • 三、管辖权的转移
  •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
  • 二、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
  •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
  • 三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
  • 第二节 原告
  • 二、原告资格的转移
  • 第三节 被告
  • 二、被告的确定
  • 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
  • 第五节 第三人
  • 二、第三人的种类
  •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
  • 二、诉讼代理人的分类
  • 三、诉讼代理人的权限
  •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
  • 二、证据的种类
  • 三、关于规范性文件
  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
  • 二、举证责任的性质
  • 三、举证责任的承担
  •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、保全与审查判断
  • 二、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
  •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起诉与审理程序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
  • 一、起诉
  • 二、受理
  •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
  • 二、审理前的准备
  • 三、庭审程序
  • 四、撤诉
  • 五、调解
  • 六、审理程序延阻
  •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
  • 二、上诉的概念
  • 三、二审程序
  • 四、二审审理的内容
  •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
  • 二、再审案件的确定
  • 三、再审程序
  • 第五节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
  • 二、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分类
  • 三、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
  • 四、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措施
  • 五、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
  •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概述
  • 二、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
  • 第二节 行政审判的依据
  • 二、行政审判的依据之一:法律
  • 三、行政审判的依据之二:法规
  • 四、对行政审判依据的具体适用
  • 第三节 规章的参照适用
  • 二、规章的范围和法律特征
  • 三、规章的适用效力
  • 四、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适用
  • 第四节 法律规范适用的冲突规范
  • 二、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
  • 三、确立选择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
  • 四、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
  •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、裁定与决定第一节 判决
  • 二、第一审判决
  • 三、第二审判决
  • 第二节 裁定
  • 二、裁定的种类
  • 第三节 决定
  • 二、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
  • 三、决定的效力
  •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程序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
  • 二、执行主体
  • 三、执行对象与范围
  • 四、执行条件和根据
  • 五、执行措施
  • 六、执行程序
  • 第二节 非诉执行程序
  • 二、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几个问题
  • 第二十八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
  • 二、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
  •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
  • 二、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
  •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律师代理
  • 第五编 国家赔偿法
  • 一、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
  • 二、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
  • 三、国家赔偿法
  •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
  •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
  • 一、职务侵权行为
  • 二、损害事实
  • 三、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
  • 第三十章 行政赔偿的范围
  • 第一节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
  • 一、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
  • 二、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
  • 三、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
  • 四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
  • 五、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
  • 第二节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
  • 一、违法实施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财产 等行政处罚的
  • 二、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
  • 三、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的
  • 四、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
  • 一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
  • 二、因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
  • 三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
  • 第三十一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
  •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
  • 一、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
  • 二、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
  •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
  • 一、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
  • 二、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
  • 三、委托的行政机关
  • 四、行政复议机关
  • 五、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
  • 第三十二章 行政赔偿程序
  •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
  • 一、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
  • 二、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
  • 三、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
  • 四、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
  • 五、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
  •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二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
  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
  • 一、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
  • 二、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
  • 三、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
  • 四、起诉与受理
  • 五、审理和判决
  • 六、执行与期间
  •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
  • 二、追偿的性质和形式
  • 三、追偿的条件
  • 四、追偿金额
  • 五、追偿人与被追偿人
  • 第三十三章 刑事赔偿的范围
  • 第一节 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
  • 一、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
  • 二、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
  • 三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
  • 四、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
  • 五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
  • 第二节 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
  • 一、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的
  • 二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罚金、没收财产已经执 行的
  • 第三节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
  • 一、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,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 者被判处刑罚的
  • 二、依照《刑法》(指旧刑法)第 14 条、第 15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
  • 三、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(指修改前的刑诉法)第 11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
  • 四、行使国家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
  • 五、因公民自伤、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
  • 六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
  • 第三十四章 刑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 刑事赔偿请求人
  • 二、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范围
  • 第二节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
  • 二、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
  • 第三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
  • 一、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行使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狱管理 等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
  • 二、提出刑事赔偿申请
  • 第二节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一、侦查机关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二、检察机关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三、审判机关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四、监狱部门的受案与处理
  • 第三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复议程序
  • 一、复议程序的引起
  • 二、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复议决定
  • 第四节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
  • 一、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与管辖
  • 二、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引起
  • 三、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
  • 四、赔偿案件的审理
  • 五、赔偿决定的作出
  • 第五节 刑事追偿
  • 二、刑事赔偿的追偿范围和程序
  • 第三十六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
  • 一、支付赔偿金(金钱赔偿)
  • 二、返还财产
  • 三、恢复原状
  • 四、其他责任形式
  •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
  • 一、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
  • 二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
  • 三、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
  • 四、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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